【以案说法】雨湖区人民法院:生锈的零件,谁之过?
2025-12-18 14:58:57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李椰聪          浏览量:2542

雨湖融媒12月18日讯(通讯员 李椰聪)留置了别人的东西,就可以“一放了之”吗?一起因零件生锈引发的纠纷,或许能给我们带来启示。

【基本案情】

2017年起,变速箱公司与热处理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由热处理公司为变速箱公司进行齿轮、轴承等零部件的热处理加工。2017年至2020年期间,双方陆续签订数份加工承揽合同,对产品加工的各项要求及质量标准作出详细约定。自2019年11月起,因部分加工零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并于2020年4月终止合作。

2020年5月,变速箱公司向热处理公司去函,要求返还被扣留的热处理夹具及零配件,然而热处理公司以变速箱公司尚欠加工费用为由,主张行使留置权。

此后,双方均提起诉讼。热处理公司起诉变速箱公司要求支付加工费,后者反诉要求赔偿质量损失并返还被扣物品。法院最终判决变速箱公司应付加工费,热处理公司应赔偿加工的零配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变速箱公司的损失,并向变速箱公司返还留置的热处理夹具及零配件。

判决生效后,变速箱公司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热处理公司也未履行返还变速箱公司留置产品的义务,双方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2024年11月4日,热处理公司通知变速箱公司限期两天取回物品。2024年11月27日,变速箱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热处理公司留置的热处理夹具及零配件进行现场核查,零配件因长期存放于无防潮措施的仓库中,表面出现严重锈蚀,已无法满足加工生产需求。变速箱公司随即以热处理公司未履行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热处理公司赔偿留置物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热处理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变速箱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足额支付加工费,其有权继续留置相关物品;且留置物损坏系自然老化所致,与保管行为无关。

【调解经过及结果】

因案涉多种产品的加工成本的评估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确保损失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需要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为避免诉讼成本进一步增加和程序拖延,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未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双方对留置产品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在完成第一轮调解工作后,承办法官在庭审中通过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地发表其辩论意见。在庭审后的调解中,承办法官向热处理公司详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强调作为留置权人,热处理公司有法律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即使变速箱公司未足额支付加工费,热处理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热处理公司若将留置物存放于简易棚内,未采取防潮、防锈及防尘措施,将不符合合理保管留置财产的标准。同时承办法官指出,变速箱公司在双方对留置物品返还无异议的情况下未及时取回,对留置物锈损程度的进一步加剧负有一定责任。

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热处理公司按照变速箱公司主张的价款的55%承担责任,自愿赔偿变速箱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期间的核心义务,即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对留置财产进行保管,确保其价值不因保管行为而减损。所谓“妥善保管”,并非仅指不主动毁损留置物,而是要求根据留置财产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例如对于金属制品的热处理夹具及零配件,防潮、防锈、防尘是基本要求,留置权人应选择具备相应防护条件的仓储场所,并定期检查维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留置权行使中“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的边界: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手段,但权利的行使不能凌驾于义务之上。即使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也必须恪守妥善保管义务;反之,债务人在知晓留置物可返还时,亦应积极配合取回,避免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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